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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玉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法定代表人:周洪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钦,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琼,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淼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