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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闪俊有、程秀花与闪平安、闪余粮、闪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闪俊有,程秀花,闪平安,闪余粮,闪占粮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闪俊有,男,1935年11月2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原告程秀花,女,1938年2月1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程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平安,男,1964年5月4日生,回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闪雷雷,又名闪林林,系闪平安儿子。被告闪余粮,男,1966年10月18日生,回族,住沁阳市。被告闪占粮,男,1970年9月1日生,回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闪俊有、程秀花与被告闪平安、闪余粮、闪占粮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闪俊有、程秀花于2015年10月8日以暂不要求解决赡养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闪俊有、程秀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闪俊有、程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闪俊有、程秀花负担。审 判 长  李巍巍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人民陪审员  薛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