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钟新颖诉白双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钟某某,农民住隆化县白虎沟乡栅子村东街147号。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被告白某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