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我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确认,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彩礼款款6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与王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郭某某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文 政审判员 张 明 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 可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