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申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美玲与李素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美玲,李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申字第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美玲,女。委托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素菊,女。再审申请人李美玲因与被申请人李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美玲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1.李素菊并未提供案涉款项系民间借贷的证据,其提交的欠“投资项目款”的收据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2.李素菊对该款的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地点、在场人员等一、二审陈述相互矛盾。3.案涉款项是李素菊投资“世界通”的投资款,李美玲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足以抗辩李素菊的诉讼请求。(二)二审法院未依据李美玲的申请调取在场人员王凤霞的证言不当。(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李美玲已经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李素菊承担案涉款项系投资“世界通”项目之外的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美玲在出具的70000元欠条中注明了还款期限,对该款项应予偿还所作意思表示清晰,同时,该欠条系李美玲执笔书写,虽然欠条中对“投资项目款”的具体含义和指向未予明确,李美玲主张案涉款项是李素菊投资“世界通”的投资款,但因其证据不足,原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美玲称二审未依据其申请调取在场人员王凤霞的证言,经查,其在二审诉讼期间并未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其该项理由不成立。综上,李美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美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刘长虹审判员 李景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