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执字第161号汪xx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道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汪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xxxx,广西鹿寨县人,住广西鹿寨县xxx。被执行人何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xxxxx,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梅花镇xxx。本院在执行(2014)道法民初字第11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通过对被执行人何xx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道法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波审判员 欧共清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