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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与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秦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兵,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国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672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