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陈某,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XX村人,农民。被告:董某,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已经与被告董某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代理审判员 张 莎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