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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守传、张昌荣、王雪厂借款合同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守传,张昌荣,王学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63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李集信用社,职务:主任。被告谷守传,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昌荣,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学厂,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谷守传、张昌荣、王学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刘传益人民陪审员  张孟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