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守传、张昌荣、王雪厂借款合同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守传,张昌荣,王学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63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李集信用社,职务:主任。被告谷守传,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昌荣,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学厂,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谷守传、张昌荣、王学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刘传益人民陪审员 张孟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