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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字第0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根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根,易国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字第03982号申请人杨根,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德政园聚心苑14栋305房。被申请人易国友,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二村144号。申请人杨根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归还借款60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开民督字第03982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在收到该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60万元。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支付令后,同年9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称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借款42万元,并提供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证明。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督字第0398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杨根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可向有管��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剑锋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