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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吕艳娟与哈尔滨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娟,哈尔滨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359号原告吕艳娟,1971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胡炬滨,1954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183号。法定代表人钟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伟,1978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娟诉被告哈尔滨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艳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吕艳娟已预付,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吕艳娟1275元。审 判 长  吴 旭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冯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