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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荣凤涛与蒋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凤涛,蒋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25号原告荣凤涛,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蒋波,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凤涛诉被告蒋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荣凤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凤涛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凤涛撤回对被告蒋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荣凤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朋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