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梅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梅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付广雪,女。被告:梅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梅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