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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梅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梅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58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付广雪,女。被告:梅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梅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