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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孟某某,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2012年冬,原、被告通过微信认识后开始交往。被告称其未婚且有车有房,欺骗原告与其同居。2013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不仅没有房子和车,而且还是一儿一女的父亲、和有了孙子的爷爷。原告也有了身孕,因身体原因不能打胎,考虑到孩子,并在被告的再次承诺给原告买车买房的哄骗下,双方于2013年5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1月18日,婚生儿子李某乙。婚后,被告继续欺骗原告说买房并和原告一起找原告父母先后借款10万元,该款全被被告赌博挥霍。2015年春,被告又找原告借款10万元说投资,用后尽快偿还,但后来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还多次殴打、辱骂、威胁原告。从2015年1月,两人分居至今。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并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和向原告父母借款10万元。被告李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5月2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18日,二人婚生一子,取名李某乙。另,被告李某甲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孟某某现金肆万元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自由恋爱相识,虽结婚时间尚短,但育有一子,双方应当珍惜夫妻间的感情,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却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中证人证言均为原告亲属所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其及父母的借款,因被告未到庭,相关事实无法查清,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