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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与慈溪金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慈溪金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1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国春。委托代理人:林鑫。委托代理人:戚吕斌。被执行人:慈溪金利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新峰。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5102号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诉慈溪金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慈溪金利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478330.40元,并承担诉讼费4237.50元、执行费7075.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金利鞋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51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