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执字第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俞进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966-1号被执行人俞进良。俞进良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吴刑二初字第0152号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刑事判决,俞进良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俞进良退赔赃款人民币二百四十万零二百五十二元六角给被害单位。因俞进良未自动履行财产刑罚部分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现已立案,执行标的2400252.6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俞进良名下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溪苑38幢308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206717号,建筑面积92.57平方米),但该房屋已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且涉及他人权益,目前不宜处置。此外,本院还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俞进良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的小型汽车两辆,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另,本院至相关金融机构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刑二初字第015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跃辉执行员 邹小军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文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