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恢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瑞霞与纪宇翔、陈银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霞,纪宇翔,陈银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刘瑞霞。被执行人纪宇翔。被执行人陈银丰。申请执行人刘瑞霞与被执行人纪宇翔、陈银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65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币16552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91552元执行费人民币1141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李民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