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立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乙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乙,余某,阳新县某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立初字第00047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刘某乙,女。被告余某,男。被告阳新县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乙、余某、阳新县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陈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明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