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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朱奕相与杨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奕相,杨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60-1号原告:朱奕相,男,汉族。被告:杨武,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朱奕相诉被告杨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奕相于2015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奕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奕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奕相负担。审判员  朱忠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