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盐池县某油井工程技术服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848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盐池县某油井工程技术服务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盐池县某油井工程技术服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延腊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