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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仲端与郑宏、郑仲昭、郑仲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仲端,郑宏,郑仲昭,郑仲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郑仲端,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宏,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郑仲昭,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郑仲焰,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仲端与被告郑宏、郑仲昭、郑仲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仲端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仲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650元,由原告郑仲端负担。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