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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尤海啸与黄茂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海啸,黄茂森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尤海啸。委托代理人:李酉庆。委托代理人:洪玲飞。被告:黄茂森。原告尤海啸诉被告黄茂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尤海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海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尤海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静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