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温娜与卫昉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宋温娜,农民。被执行人卫昉璠,农民。申请执行人宋温娜与被执行人卫昉璠信用卡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卫昉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宋温娜招商银行信用卡、归还原告宋温娜欠款7661元并支付挂失手续费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卫昉璠承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温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温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6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