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丁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440号被执行人丁伟,地址孟村县。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西民二初字第002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