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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与吕学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吕学超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负责人:施越峰。被告:吕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与被告吕学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邱欢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