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郝桂丛与董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桂丛,董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郝桂丛,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董文君,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郝桂丛与被执行人董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桂丛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董文君履行给付0.76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文君于2015年10月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执行人董文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于2015年10月8日履行了全部义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