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姚庆伟申请万文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庆伟,万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姚庆伟,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万文杰,地址白城市。姚庆伟与万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万文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庆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万文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庆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万文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庆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