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沈波与林志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波,林志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182号原告沈波,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钱桂水,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端,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波与被告林志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波于2015年10月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