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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耿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