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耿某。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