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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XX、王金洋、王玉青、王甲信与王业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金洋,王玉青,王甲信,王业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XX,女,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王金洋,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玉青,女,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甲信,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业胜,男,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XX、王金洋、王玉青、王甲信与被执行人王甲信人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9)肥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09)肥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XX、王金洋、王玉青、王甲信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善贵审判员  马 涛审判员  张永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