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甲、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甲,周某,广西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347-1号原告林某。担保人韦某。被告黄某甲。被告周某。被告广西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鲁班路XX号御景蓝湾XX号XX单元XX号。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被告广西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白沙大道XX号X栋X单元XX号房。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甲、周某、广西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黄某甲、周某、广西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某甲、周某、广西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6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韦某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长兴路X号天健·世纪花园X栋X单元X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