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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邬某(曾用名邬振君),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建忠,宿迁市宿豫区皂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邬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邬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邬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邬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千里审 判 员  王强翎代理审判员  季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