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5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成都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569-4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柳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成都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号**层。被告: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号。被告: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西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西化工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