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海峰、邵安慧与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锋,邵安慧,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984号原告徐海锋,男,汉族,1990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邵安慧,女,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马龙,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汪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徐海锋、邵安慧诉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原告徐海锋、邵安慧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海锋、邵安慧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锋、邵安慧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海锋、邵安慧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