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6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浙江美柏印务有限公司、义乌市美柏复膜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美柏印务有限公司,义乌市美柏复膜厂,浙江健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金华市华越电器有限公司,吴卓俊,王丽英,吴卓英,赵玉杰,章福利,季春燕,龚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5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福庆。被执行人浙江美柏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英。被执行人义乌市美柏复膜厂。经营者吴卓英。被执行人浙江健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祖红。被执行人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杰。被执行人金华市华越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杰。被执行人吴卓俊。被执行人王丽英。被执行人吴卓英。被执行人赵玉杰。被执行人章福利。被执行人季春燕。被执行人龚祖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卓俊、吴卓英的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卓俊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青口大台门6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a000565**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吴卓英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戚继光路27号603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747**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74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548号义乌市国土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美柏印务有限公司、义乌市美柏复膜厂、浙江健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义乌齐得胜文具有限公司、金华市华越电器有限公司、吴卓俊、王丽英、吴卓英、赵玉杰、章福利、季春燕、龚祖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金义执民字第654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卓俊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青口大台门6号(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a000565**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吴卓英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戚继光路27号603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747**号、义乌房权证稠江字第c00074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遇查封,请轮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附:(2015)金义执民字第654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