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曹学勇与李立丰、黄兴实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保字第88号申请人:曹学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被申请人:李立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申请人:黄兴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2015年10月5日9时30分,黄兴实驾驶牌照号为津RH8X**吉利帝豪小型轿车至砬白线14公里处,与曹学勇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曹学勇与王宏恩受伤。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隐匿、转移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肇事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学勇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对黄兴实驾驶的牌照号为津RH8X**吉利帝豪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2年二、冻结曹学勇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文云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万淑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路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