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钢琴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唐某甲,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绿化养护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公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3年相识,2007年开始自由恋爱,××××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0月生一子取名唐某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2013年底被告与一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为给孩子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选择原谅被告,但被告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家庭开支全由原告及母亲承担,被告未尽到一点做父亲的责任。2014年9月起,被告开始调到五河工作,因此唐某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原告所有,福特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每月同意支付抚养费1500元,座落在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的房屋和福特轿车一辆由法院依法分割,车归我所有,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薄(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双方婚生子身份情况。4、公证书(复印件),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座落在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5号楼1单元2层202号房屋约定情况。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福特轿车一部。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5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证据1、2、3、4、5,经审查后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案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2003年相识,2007年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本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5号楼1单元2层202号住房(建筑面积:141.14㎡,产权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226530号)一套、福特轿车一部(车牌号皖CLL3**)。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当庭就本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5号楼1单元2层202号住房(建筑面积:141.14㎡,产权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226530号)价值80万元、尚剩余房屋贷款30万元、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归还达成一致;原、被告当庭就福特轿车一部(车牌号皖CLL3**)价值10万元、轿车归被告所有达成一致。双方均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及轿车。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未能妥善解决,已无和好迹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要求同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当庭就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抚养费的支付,被告每月同意支付抚养费1500元,结合被告工资收入等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当庭就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本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5号楼1单元2层202号住房(建筑面积:141.14㎡,产权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226530号)及福特轿车一部(车牌号皖CLL3**)价值与归属达成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因原、被告均要求平均分割上述房产及轿车,故原告应支付房产及汽车折价款20万元给被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二、双方婚生子唐某乙归原告陈某抚养,被告唐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5年10起付至唐某乙满18周岁时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本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5号楼1单元2层202号住房(建筑面积:141.14㎡,产权证号:房地权蚌私字第226530号)归原告陈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陈某偿还;福特轿车一部(车牌号皖CLL3**)归被告唐某甲所有。原告陈某支付给被告唐某甲上述房产及轿车折价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14.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807.25元,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于履行上述第三项判决时同步抵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文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