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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向某与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向某。系王某乙之母。委托代理人:胡某,系淄博张店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甲。系王某乙之父。原告向某诉被告王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16日在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王某乙在跟被告生活期间,因被告时常打骂王某乙,家暴现象严重。王某乙现升入初中三年级,学习压力大,被告不管不顾,深夜回家,不顾孩子的身心××,且告诉孩子自己要再婚,时常把女朋友带回家中,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成长和身心××。被告并将孩子赶出家门,孩子强烈要求跟原告生活。原告现在无固定工作,但能给孩子一个××快乐地成长环境。特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王某乙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遵照孩子的选择,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婚生女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被告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孩子现在学习成绩优秀,被告只打过一次孩子,原因是孩子骂被告,被告在一气之下打了孩子一巴掌,并不像原告所说被告时常打骂孩子。关于被告找对象之事,被告也是和孩子进行沟通后,才将女朋友带回家中,并没有影响孩子的学习。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16日在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的抚养费由被告全部负担,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庭审中,被告自述月收入3799.38元(近期工资证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已征得王某乙(2001年8月13日出生,系张店区第九中学初中四年级学生)的意见,王某乙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向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王某乙书写的材料、原告代理人对王某乙进行的调查笔录、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载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某与被告王某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现王某乙已满十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向某生活,本院尊重王某乙个人的选择,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考虑被告的收入情况,以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诺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向某与被告王某甲婚生女王某乙自2015年10月变更为原告向某抚养。二、被告王某甲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支付王某乙1000元的抚养费至王某乙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月底之前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