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991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张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谈树林,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德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孝水、被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谈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2010年2月相识,相识后便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6月9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由于婚后前并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张某甲经常无故殴打李某某,并且从未履行家庭义务,导致李某某身心俱疲,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女张某乙由李某某抚养教育,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3、判令张某甲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张某甲辩称:1、李某某诉称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张某甲在外工作的收入工资均用于家庭生活,李某某多年来没有在外工作,且张某甲没有经常无故殴打李某某的行为,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属于正常现象。2、张某甲如果能够争取到女儿抚养权的情况下,同意离婚。3、李某某诉请中的抚养费,依据现在孩子的情况费用过高,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应当依据相关的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医疗费用的均摊是在报销新农合之后的部分。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原被告相识,2010年6月9日原被告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张某甲外出务工,张某乙由李某某抚养、教育,张某甲每年会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寄生活费给李某某。两人由于性格不和,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6日李某某与张某甲两人矛盾加深,李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并在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的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张某乙则改由其爷爷奶奶帮忙照顾。张某甲则在开发区的安徽涌诚机械有限公司上班。另查明胡李某某已于2011年2月7被采取了节育措施。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李某某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户口本、丁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证明,张某甲提供的安徽涌诚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一卡通、劳动合同书证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婚姻关系是否应解除;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张某甲辩称如果能够争取到女儿抚养权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在法庭调解时张某甲称不愿意调解和好,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夫妻已经破裂,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二)、婚子女张某乙的抚养权归谁;张某乙出生后一直由其母亲抚养、教育,只是近期由于在开发区上班,改由其爷爷奶奶照顾,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孩子由母亲抚育,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对李某某要求由其抚育孩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由于李某某本人已结扎,没有生育能力,将张某乙的抚养权判归李某某更显合理。由于其在法庭辩论阶段明确表示如果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不需要对方承担任何费用,故本案中对张某乙的抚养费、教育费等等问题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张某甲离婚;2、双方婚生女张某乙归原告李某某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