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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丁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三初字第103号原告原告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应科,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丁学荣本院受理原告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旦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