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梁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娟,梁兴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王淑娟,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梁兴武,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娟诉被告梁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娟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