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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淑娟与梁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娟,梁兴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王淑娟,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梁兴武,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娟诉被告梁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淑娟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