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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国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98-2号申请人郑国柱,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负责人曹炜,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郑国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