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晟缤与马维光、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唐晟缤,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马维光,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晟缤与被执行人马维光、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