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862、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季祥林,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862、1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96号。负责人张璇,行长。被执行人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祥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被执行人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宏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季祥林。被执行人刘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季祥林、刘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执行费37748元(未预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季祥林、刘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3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590元、执行费40776元(未预交)。以上两案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6903.65元,2015年8月28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71752.65元(扣划款中的1585151元部分因搬经镇人民政府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中而暂未发放),同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如皋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中的分配款321609.98元,另本院于2015年7月27查封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第77938、77939、77940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另查明,本院在两案审理中查封如皋市泰润建材有限公司的汽车七辆(苏F×××××、苏F×××××、苏093**、苏F×××××、苏F×××××、苏985**、苏F×××××)、查封如皋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即皋国用(2006)第58、59号。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