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