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邓平飘,扶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某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吴高军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人民陪审员 潘晓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甘璧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