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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邓平飘,扶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某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梁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吴高军代理审判员  苏万安人民陪审员  潘晓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甘璧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