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李某某探视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63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袁瑞松,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协议解决探视权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