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淑琴与被执行人杨占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宋淑琴被执行杨占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淑琴与被执行人杨占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淑琴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丰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邹凤和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铁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