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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国瑜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瑜,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瑜。被执行人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瑜与被执行人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12246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24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贤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