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0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110-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申请执行费1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7200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执字第00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关注公众号“”